保护范围被划分为三个区域
《条例》明确了云冈石窟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的四至范围。其中,云冈石窟保护范围是以云冈石窟为中心,由内向外划分为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
云冈石窟保护区包括地上保护区和地下保护区;地上保护区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地上保护区:东至云冈石窟遗产监测中心东侧,南至十里河南岸堤坝,西至西湾(含鲁班窑),北至云冈变电站。其中,重点保护区为清代戏台北缘现状道路以北的全部石窟区域,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保护区。
地下保护区:以云冈石窟崖上明代城堡东北角为基点,向东1230米,向南900米,向西960米,向北660米,依此基线各向外取七十度塌陷角向下延伸300米的范围。
云冈石窟建设控制地带:东至西梁中脊,南、西南至晋华宫矿铁路,北至鲁班窑石窟北侧——云冈变电站连线。
云冈石窟环境协调区:东至小站建成区西界,西至焦山石窟以西约一点五公里的十里河支流,南、北以十里河两岸丘陵冈顶的第一层山脊连线为界。
《条例》还规定,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云冈石窟保护总体规划》制定年度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报省、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放无人机
《条例》完善了云冈石窟保护管理内容。其中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标志和保护范围界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
云冈石窟环境协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有环境污染的企业,不得建设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站等与云冈石窟不相协调的建筑物。在云冈石窟环境协调区砍伐林木,应当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环境协调区内有碍历史文化遗迹保护、利用的建筑、墓地等,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拆迁、迁移。环境协调区内现有的工业建筑遗址、古民居等历史遗存,未经当地政府审批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者自行修建。
同时,《条例》明确规定,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还禁止下列活动:建设工矿企业、扩张工矿用地和居民用地、新增居民区;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秸秆、草木、垃圾;乱扔垃圾或者排放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放飞孔明灯或者无人飞机;其他可能影响云冈石窟安全以及破坏人文景观和自然生态的活动。
在云冈石窟保护区内,禁止翻拓云冈石窟雕刻品;禁止触摸、刻划、涂污、攀爬文物及其保护设施;禁止携带宠物进入景区;禁止在景区内吸烟或者在非指定地点燃放佛香;禁止损坏水电气、通信和避雷、消防、安防等设施设备;禁止在重点保护洞窟内采用闪光拍摄;禁止其他损毁文物或者破坏景观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