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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依法为骑手维权 外卖骑手获得赔偿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2024-05-01 10:46

原标题:法官依法为骑手维权 外卖骑手获得赔偿

“王法官,我的工伤鉴定做完了,估计很快就能收到工伤赔偿了!”4月29日,曾是外卖骑手的王某在接到法官电话回访时高兴地说道,感谢武汉市青山区法院依法快速审理其劳动争议案,确认他与服务平台存在劳动关系,为他后续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奠定了基础,加快了进度。

武汉某实业公司与某外卖公司系合作关系,其向某外卖公司提供特定范围内的配送服务。2023年2月,王某经人介绍,通过面试入职武汉某实业公司,在该公司开设的青山区某站点从事某外卖公司专职配送员工作,按照配送单量、送货距离等计算工资,并按月发放。双方在线上签订电子《劳务协议》,武汉某实业公司为王某购买了商业保险,未缴纳社会保险费。2023年3月,王某在送餐途中摔伤,肩部骨折。2023年7月,王某向青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武汉某实业公司2023年2月至3月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9月,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武汉某实业公司不服,于2023年10 月诉至青山区法院。

武汉某实业公司认为,公司与王某签订的是《劳务合同》,王某作为外卖配送员按件获酬,工作时间及工作量都是由其自由支配,公司与王某之间没有很强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且王某的工资系由第三方公司发放。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王某则认为,武汉某实业公司按照员工标准对其进行管理,要求王某每天早上在站点门口开晨会,每天高峰期10时30分至13时30分、17时至20时期间必须在线接单,公司对王某当天的接单情况进行评分。武汉某实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微信工作群中对王某等配送员提出 “微笑行动必须拍照,不拍罚500!没有头盔或工服也必须拍摄,拍了只罚100!未送到坚决不能提前点送到”等工作要求。故王某与武汉某实业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意义上的隶属性特征,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青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武汉某实业公司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王某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王某作为专职配送员,武汉某实业公司对王某存在召开晨会、出勤、每天接单次数、高峰期在线、违规处罚等管理行为,并按月支付王某劳动报酬,双方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具有隶属关系;另外,武汉某实业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和餐饮配送,而王某提供的外卖配送工作系武汉某实业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据此,双方符合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的要求,应认定双方之间具备劳动关系。关于武汉某实业公司称双方签订了《劳务协议》,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主张,法院认为,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不应局限于签订劳动合同的样式和名称,而应结合证据和庭审陈述对双方是否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进行判断。武汉某实业公司与王某之间具备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23年11月,青山区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武汉某实业公司与王某2023年2月至3月存在劳动关系。

骑手陶某送餐时意外受伤,被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十级伤残,进行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以未达到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规定标准,不构成伤残为由拒赔。案件诉至法院后,武汉市青山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向骑手支付伤残赔偿金8万元。

2020年4月,男子陶某在网上注册成某公司网约配送员。该公司为骑手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骑手保障组合产品保险,骑手每日第一次接单时支付3元保险费。保险保障项目为意外事故、残疾给付,每人保险额为60万元,骑手伤残按相应等级比例进行赔偿。2021年7月19日,陶某送餐时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大队认定陶某无责。2021年11月10日,某鉴定所受交通大队委托出具鉴定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出台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对陶某的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2022年8月2日,保险公司申请对陶某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某鉴定中心认为陶某未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规定的程度,不构成伤残,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双方就伤残鉴定标准争执不下,陶某于2023年3月1日将保险公司诉至青山区法院。

青山区法院审理认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由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委联合出台,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标准。本案投保单由保险公司事先准备、具有统一格式,且约定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严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在一定程度上减免了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人应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如发生伤残时,伤残鉴定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而非《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认定。本案中,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相关义务,造成双方对伤残鉴定标准有不同认知。根据公平原则,应采取更有利于保护相对弱势群体的角度理解合同。陶某作为普通公民,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其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即应达到了保险赔付标准。因此,青山区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十级伤残计付比例,向陶某支付伤残赔偿金8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邹明强 郑琳琳 王潇 王婷)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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