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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私自传播视听作品 法官: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

来源:青海法治报
2024-04-30 14:58

原标题:未经授权私自传播视听作品(主题)

法官: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副题)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雷洁

将上万部热门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等上传到网站,吸引“发烧友”付费购买,以此牟利……近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网络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犯罪案……

案情

2020年年底至2021年年初,贺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得知购买“XX影院”APP后,可以免费在该APP上观看电影,且可通过发展代理招募会员获利,遂搭建“XX影院”APP。

随后,贺某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从多个视频网站采集12.4万余部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存储在租用的服务器上,再通过技术解析的方式,将存储在服务器上的视听作品转载到其个人运营管理的“XX影院”APP上,以29.9元至699元不等的价格出售“XX影院”会员和代理权,将上述影片免费提供给其会员观看,非法获利6万余元。

庭审

4月26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团队在城东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巡回审判站组织开展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公开示范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承办法官结合网络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犯罪案件中侵权视听作品数量多、涉案证据多为电子证据等特点,认真审查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核对侵权作品数量、违法所得金额,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供述,查清了案件事实,决定择期宣判。

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一种交互式的行为。电影、电视剧是深受大众喜爱的文艺形式,也是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重要阵地,知识产权作为文化创新的法治表达,是文化产业的灵魂,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为了更好地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保护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责任编辑:于小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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